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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及解读

作者:   来源:   关注:   时间:2016-05-25 16:12:25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落实领导责任,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形成正确导向,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

第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动承担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认真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第七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各有关单位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和督导检查,及时通报、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统筹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章 督促检查

第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定量考核制度、评价奖惩制度,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第九条 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应当对本单位本系统部署和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建设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一年度的工作作出安排,并报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下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年应当向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工作督促检查范围,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动员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制度机制,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推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管领导干部实绩、进行提拔使用和晋职晋级时,应当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加强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同做好有关奖惩工作。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对真抓实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嘉奖。对受到嘉奖的领导干部,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每四年开展一次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

第十七条 对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进行嘉奖。对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应当落实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八条 对连续三次以上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配合做好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等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五章 责任督导和追究

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四)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

(六)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地区、单位,由相应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通报,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或者影响重大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分管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约谈,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约谈,帮助分析原因,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受到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但尚不够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派驻工作组对挂牌督办地区、单位进行检查督办。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从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相对突出的市(地、州、盟)中,确定若干作为挂牌督办的重点整治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对受到挂牌督办的地区、单位,在半年内取消该地区、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地区、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受到挂牌督办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第二十六条 对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地区、单位,在一年内,取消该地区、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取消该地区、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并会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备案。需要追究该地区、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中央驻地方单位需要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由省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向其主管单位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

第二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应当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干扰、阻碍调查和责任追究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瞒报漏报重大情况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三十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2月27日起施行。[1] 

 

内容解读

“一把手”是治安第一责任人

公共安全连着千家万户,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全的基本要求。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具体化、制度化,为各级党委和政府保一方平安提供了制度保障。[2]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杀人、爆炸、抢劫等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非正常上访、群体性事件持续下降。2015年,全国涉枪、涉爆犯罪案件分别下降43%、9.9%,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下降12.5%,命案现案破案率达98.3%,人民群众安全感稳步提升。近年来各地夯实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治理成果得到初步显现。

领导责任具体化、制度化,为社会治安提供了保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具体化、制度化,为各级党委和政府保一方平安提供了制度保障。

目前,在浙江,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手中每月都有两张报表:一张是“经济报表”,一张是“平安报表”。平安建设和综治工作被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

用报表亮出“平安家底”,通过“定期体检”,检出关键少数的主动权。浙江省建立了定期分析社会稳定形势制度,像分析经济形势那样定期分析社会稳定形势:省、市、县三级每半年、每季度、每月分析一次社会稳定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平安综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不仅在浙江,当今各地越来越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把综治领导责任制落实好,事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全局,与每个家庭、每个人的安全与利益息息相关。” 中央综治办相关负责人指出,从各地实践看,凡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实到位的地方,一定是刑事案件少、零刑事案件社区多的地方,一定是治安案件少、人民群众满意度高的地方,一定是矛盾纠纷少、社会和谐稳定的地方;相反,凡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往往都是社会治安问题突出、群众不满意的地方。

“平安不会随着经济发展自然而然地到来,必须领导挂帅、真抓实干。”中央政法委综治三室主任彭波指出,如今世界已经进入风险社会,国内风险因素也日益突出,公共安全问题复杂性加剧。去年天津港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广东深圳光明新区发生特别重大滑坡事故,这些事故并不是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

抓住“关键少数”,才能形成正确导向,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2014年至2015年,全国省级综治委、综治办实施综治领导责任制,共问责6270余次,其中挂牌督办3502次。通过有效落实领导责任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推进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各项措施的落实。

吸收地方经验,将奖惩与考核挂钩

自2013年开始,湖北省将综治工作纳入省委、省政府的专项督查内容,上半年和下半年各进行一次;将综治工作与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挂钩。近年来,湖北省委组织部向省综治办征求拟提拔任用的省管干部综治工作实绩意见200多人,其中部门和市、县主职等重要岗位占30%。

在奖惩手段规范化方面,湖北省健全了以奖励、约谈警示、诫勉谈话、黄牌警告、一票否决为主的综治手段规范体系。近6年来,省综治委对30个县(市、区)党政主职领导进行了约谈,共约谈150多人次。省市县三级共对1440个单位实施了“一票否决”,对1872个单位给予挂牌警示,对560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对83名党政领导干部提出了党纪政纪处分建议。

江西省在重奖严惩方面也形成了良好经验。对荣获全省综治工作先进市、先进单位和全省安全感调查公众满意县(市)的地区、单位及其综治责任人给予嘉奖;对综治责任落实不到位或发生影响稳定问题事件的地方,视情给予警示、约谈、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等处罚。

地方的做法,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经验参考。“《规定》吸收了一些省市的经验做法,进行了制度创新,比如其中的督促检查条款。” 中央综治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注重奖惩并举,把综治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起钩来,同时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表彰奖励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形成激励导向,引导干部增强保一方平安的责任意识。

细化一票否决权制,使其更具操作性

安徽也有一份不错的政法“成绩单”:全省八类严重暴力案件连续6年下降,群体性事件连续11年下降,每10万人命案发案数连续5年保持全国最低水平,未发生在全国产生严重影响的重特大案(事)件,群众安全感满意度逐年上升,平安建设工作连续6年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综治和平安建设取得良好成绩的背后,是建立重点管理制度、综治领导责任制的严格落实。结合实际,安徽对综治工作后进县(市、区)实行重点管理制度,每年对全省确定的5个综治工作后进县(市、区)由省综治委(办)直接联系、重点管理,并于整改期满后视情解除重点管理或实行一票否决。

“这一做法就是通过对一票否决权制的功能分拆、分步实施,既对后进地区有所触动,实现综治责任的合理分解和压力传导;又能够有所缓冲,不是‘一棍子打死’,促使后进地区变被动应付为主动进取。”中央政法委综治办负责人介绍。

其实,中央有关政策文件对综治领导责任制早有规定,但原则性要求比较多。在实践中,有的地方存在领导责任制实施难、一票否决难、整改落实难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如何增强操作性?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规范追责情形和方式,强化督导检查措施,划出几条硬杠杠,设定硬程序。特别是分台阶实施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解决一票否决权制实施难的问题,用真通报、真约谈、真督办、真问责解决整改落实难的问题。

“下一步,中央综治委将会同各成员单位,围绕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化平安中国建设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着力使考评更切合实际、更具科学性、更有公信力,推进综治工作深入开展。” 中央政法委综治办负责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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