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8号
各县(区)安监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安监部门,机关各科(室)、监察支队、应急救援中心:
为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采集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7〕177号)的要求,明确各环节工作职责,切实增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
(一)采集主体
各县区安全监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监察支队、应急救援中心。
(二)采集内容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三)采集程序
1.各县区安全监管局相关信息报送和审核流程。各县区安全监管局要于每月26日前将本县区当月收集的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含“黑名单”,下同)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经主要领导审签后报送市安全监管局综合协调科(格式参见附件1),本月无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信息要实行“O报告”。市局综合协调科汇总分类后,分送各有关科室审核。有关科室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分管领导审签后反馈局综合协调科。
2.市局各科室(单位)相关信息审核和报送流程。各科室(单位)将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含督查、暗查、暗访等)过程中搜集到的相关信息以及事故查处结案后汇集的相关信息,向拟纳入联合惩戒的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核实,其中有行业监管部门的应征求行业监管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分管领导审签后,于每月28日前送交综合协调科(格式参见附件1)。各科室要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工作。本月无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信息要实行“O报告”。
二、信息上报
综合协调科汇总各科室报送的相关信息,并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后,于每月1日前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在省安全监管局向社会发布后,综合协调科通过市局门户网站发布。
三、信息移出
各县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对拟移出联合惩戒管理的联合惩戒对象相关情况进行审核。被惩戒对象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县区安全监管局进行核实、确认,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格式参见附件2)报市局综合协调科,综合协调科征求有关科室(单位)意见并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上报省安全监管局。在省安全监管局向社会发布后,综合协调科通过市局门户网站发布。
四、有关要求
各县区安全监管局、市局各科室(单位)要按照通知精神,及时做好信息采集、报送、审核、发布、移出、异议处理等工作,不断推动信息管理和联合惩戒机制的规范运行,确保报送信息及时、准确。对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要在依法作出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报请有关人民政府、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后,及时采集并报送相关信息;对生产安全事故,要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及时采集并报送相关信息。
请各单位于2017年10月30日前,将本单位负责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信息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格式参见附件3)及相关信息报市安全监管局,同时报送截止10月底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的信息(联系人:单纪中,电话:3337672,传真:3327923,邮箱:hbajzhk@163.com)。
附件:1.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
2.联合惩戒对象移出审核情况汇总表
3.联合惩戒信息管理联络员信息表
2017年10月30日
鹤安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