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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委办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   关注:   时间:2016-08-17 08:49:16

 

 

 

 

 

豫安委〔2016〕18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

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驻豫和省属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要求,推动实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的有关规定,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促进企业依法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现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油气输送管道、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激励约束,促进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设

(一)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向政府、社会和职工重点承诺的内容:一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消防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绝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二是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三是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不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是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五是自觉接受安全监管和相关部门依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指令。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承诺,接受各方监督。企业也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明确各个层级一直到区队班组岗位的双向安全承诺事项,并签订和公开承诺书。

(二)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企业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二是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三是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四是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五是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六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七是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八是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省、市、县信用数据平台。原则上,企业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一

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伤人责任

事故的,纳入县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各地和相关部门可根据

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内容及管理层级,但不得低于本意见的标准要求。

(三)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纳入省、市、县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1.一是1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含)以上的,纳入省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二是1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2人(含)以上的,纳入市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三是1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3.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各地和各相关部门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内容及管理层级,但不得低于本意见的标准要求。

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算,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信息采集。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信息采集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企业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工商注册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等要素。

  2.信息告知。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提前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并听取申辩意见。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3.信息交换。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汇总本级采集的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信息,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应逐级上报。

    4.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由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地税、工商、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通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5.信息移出。企业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出现上述规定情形的,由该企业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提供情况说明。原信息采集部门对其情况进行确认后,将相关情况信息告知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移出“黑名单”,并由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逐级上报。

    其中受到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现场处理或行政处罚的企业,应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报送整改材料并提出移出申请,经原信息采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符合规定后方能移出。

(四)建立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开展安全生产诚信评价。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基础参考,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发布主体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体,一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加强分级分类动态管理。重点是巩固一级、促进二级、激励三级。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下调或取消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要合理调整监管力量,以“黑名单”为重点,加强重点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五)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企业每半年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诚信履行情况,重点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防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三、提升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支撑能力

(一)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依托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管理系统,整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系统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立基础信息平台,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构建完备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全面、真实、及时记录征信和失信等数据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化建设,准确、完整记录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兑现安全承诺、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以及企业负责人、车间、班组和职工个人等安全生产行为。

(二)加快实现互联互通

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平台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及省、市、县政府信用数据交换平台的对接,实现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信息互联互通,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和文件告知等形式向财政、投资、国土资源、建设、工商、银行、

证券、保险、工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上下游相关企业通报有关情

况,实现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的即时检索查询。

四、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激励企业安全生产诚实守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诚实守信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优先办理。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结果的运用,通过提供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服务,在项目立项和改扩建、土地使用、贷款、融资工程建设招投标和评优表彰及企业负责人年薪确定等方面将安全生产诚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失信企业纠错激励制度,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建设。

(二)严格惩戒安全生产失信企业

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企业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过组织约谈、强制培训等方式予以诫勉,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强化对安全失信企业或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企业实行联动管制措施,在审批相关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再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查;在其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的公开竞争中,要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将其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根据《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4〕3号)的规定,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对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相关部门或保险机构可根据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调整其保险费率。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制定失信监管措施。

(三)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各行业协(学)会要把诚信建设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完善规范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遵守。要在本行业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约、自查或互查等自身建设活动,对违规的失信者实行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对符合《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

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的

人员实行高限奖励,并严格保密,予以保护。

五、分步实施,扎实推进

(一)2016年底前,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公示制度。建立完善我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体系及信息化平台,并投入使用。

(二)2017年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全面建成。

(三)2020年底前,所有行业领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履职尽责、抓预防重治本、创新安全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组织力量,保障经费,狠抓落实。要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理。要根据本地和行业领域实际情况,细化激励及惩戒措施,建立健全各地和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培育发展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级机构,逐步开展第三方评价,对相同事项要实行信息共享,防止重复执法和多头评价,减轻企业负担。要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崇德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崇尚践行安全生产诚信的社会风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和分管的具体处室,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沟通情况,扎实有效地推进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领域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于2016年8月底前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同时将负责此项工作的单位名称、分管领导、分管处室及负责人、联系电话一并报送。

联 系 人:李朝霞

电    话:0371-65919759

电子邮箱:hnajj@126.com

 

 

 

              201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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