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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行政职权目录

作者:   来源:   关注:   时间:2015-12-23 16:12:21

鹤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

(共194项)

 

一、行政许可(4项)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初次办证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负责人、企业名称和企业注册地址变更。

2.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初次办证、延期换证;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企业负责人、企业名称和企业注册地址。

3.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初次办证、延期换证;

2)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变更企业负责人、企业名称和企业注册地址。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证核发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证初次发证、延期换证;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证变更企业负责人、企业名称和企业注册地址。

二、行政处罚(175项)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8.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9.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10.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罚

11.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12.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处罚

13.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处罚

14.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15.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处罚

1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17.持证人所服务的煤矿企业等资格证上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持证人未依照本规定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的处罚

18.生产经营单位未严格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

19.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20.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21.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2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罚

23.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处罚

24.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25.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26.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27.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处罚

28.生产经营单位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29.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30.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3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3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33.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3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35.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

36.未对试生产(使用)进行周密准备和组织审查确认的处罚

37.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的处罚

3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39.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40.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4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4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4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44.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45.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4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47.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48.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49.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处罚

50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处罚

51.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处罚

52.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处罚

53.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处罚

5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的处罚

55.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处罚

56.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57.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58.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59.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的处罚

60.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6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6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6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64.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6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组织事故救援和不配合事故调查的的处罚

6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67.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68.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69.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70.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未取得资质认证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处罚

71.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处罚

72.中介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处罚

73.中介机构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处罚

74.中介机构出具的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处罚

75.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处罚

76中介机构泄露服务对象技术、商业秘密的处罚

77.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处罚

78.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罚

79.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处罚

80.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81.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处罚

82.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83.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84.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85.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

86.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87.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88.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8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9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9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9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9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94.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95.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9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97.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98.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99.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100.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10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102.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03.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104.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处罚

105.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106.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107.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108.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处罚

109.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110.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处罚

111.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112.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113.煤矿领导不执行带班下井的处罚

114.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企业不执行有关规定的处罚

115.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的处罚

116.有限空间作业时未执行规定的处罚

117.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118.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

119.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120.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121.生产经营单位在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12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123.生产经营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124.生产经营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12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126.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127.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128.生产经营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129.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130.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131.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13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13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13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135.生产经营单位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136.生产经营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13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138.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139.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140.生产经营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

141.生产经营单位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情况的处罚

142.生产经营单位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143.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144.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145.生产经营单位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146.生产经营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147.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148.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149.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处罚

150.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151.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152.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153.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15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处罚

15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处罚

15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处罚

157.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处罚

158.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处罚

159.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160.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处罚

161.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162.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163.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处罚

164.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

165.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处罚

166.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处罚

167.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经营、使用)的处罚

168.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经营、使用)的处罚

169.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170.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171.未按照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经营)的处罚

172.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证的处罚

173.已经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174.向不具有有关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产品的处罚

175.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3项)

1.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2.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3.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等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1项)

1.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11项)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生产、经营单位、第三类生产单位备案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3.应急预案备案

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

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8.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9.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0.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初审初次办证,延期换证,变更负责人、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

1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材料初审初次办证,延期换证,变更负责人、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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