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常见问题问答
一、执法程序和执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1、执法检查前应做哪些准备?
随身携带执法证件、执法文书;确定监督检查对象,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了解被监察对象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安全性能、生产和安全情况,查阅有关资料;根据监督检查内容制定计划,安排检查方式、方法、步骤;编写安全检查表或检查提纲。
2、执法人员执法中应注意履行哪些义务?
执法人员应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特别是在下达处罚意见告知书时要口头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执法公平公正。
3、行政执法人员在何种情形应当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其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其近亲属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4、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整改指令书》有哪些基本要求?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每次检查都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清楚、全面的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凡发现事故隐患都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
5、在什么情况下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
(1)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执法人员审查报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后同意签发《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2)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安全监管部门办案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但要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经调查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扣押、查封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扣押或者查封;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或者不应予以扣押、查封的,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6、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哪些情形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即是当场可以处罚的程序。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较小数额罚款(个人50元以下,生产经营单位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实施 简易程序。实施当场处罚原则上执法人员不允许接受被处罚人缴纳的款项,地区偏远被处罚人交款不便或不当场收缴款项今后无法执行的除外。实施当场处罚后,执法人员应在5 日内向所在部门备案。
7、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哪些情形适用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即是需要通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等程序方可实施处罚的程序。适用: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吊销有关证照。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主要的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吊销有关证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9、对于何种处罚情形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听证?
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三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安监部门制作听证告知书的,可以不再另行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在送达听证告知书的 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10、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取证过程中应注意收集哪些证据?
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指令书、复查意见书、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
11、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特别注意哪些问题?
违法行为与处罚条款相对应;告知书与决定书适用条款一般情况下应当一致;告知书处罚数额应当明确;决定处罚数额发生变动应当履行报批手续。
12、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应注意履行哪些基本程序?
申请立案,由执法大队负责人审批;立案后,由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填写案件调查报告;会同法制机构对实施处罚的证据、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审核论证,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对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三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经法制机构审定后报局案审会讨论决定;案件执行完毕后,报部门负责人及局领导审批结案。
13、如何尊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
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申请行使权利时,由当事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或记录陈述申辩理由;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应在处罚决定告知书上由被处罚人签字确认。
14、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采用什么方式送达?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从目前的处罚案件看,大多采用被处罚人直接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对被处罚人拒不领取处罚决定书的,可以采取执法人员由区县安监部门有关人员陪同直接送达,也可以采取双挂号的形式邮寄送达等。
15、行政相对人多个违法行为触犯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多个条款怎么办?
将每个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在法定范围内,合并处罚。具体处罚额度视情节轻重研究确定。
16、执法人员如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执法人员注意从三个方面掌握: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如违法行为容易导致重大事故的应从重处罚;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如违法事实较轻微或当事人对整改问题理解有误可从轻处罚,具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条款也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四条执行;严格遵守内部审批程序。
17、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几日内提出?
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办案部门提出。
18、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几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行政部门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在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应提前公告,公开举行。
19、被处罚人拒不签收处罚决定书怎么办?
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代表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绝理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必须签名或者盖章。
20、被处罚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怎么办?
超过自觉履行处罚期限(从当事人接到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后,按照罚款数额每日加处3%的滞纳金。同时,可以申请被处罚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1、被处罚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提出处罚减轻申请?
符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要求的情形,可以对被处罚人减轻处罚。在对被处罚人减轻处罚中,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必须书面写明减轻处罚的理由,并由部门负责人和执法人员签字。
22、在什么情形下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结案?
当事人自觉履行了法定义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完毕;当事人死亡或被解散、破产,经法定程序无法执行相应的义务等情形可以结案。
23、涉及时限的“日”如何计算?
关于行政执法期间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24、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归档有什么一般要求?
案卷必须一案一卷;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案卷应当按顺序装订。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
25、对实施处罚的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如何办理?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缴纳或分期缴纳,不得免予缴纳。
26、行政处理合法要件包括什么?
行政处理合法性的标准包括行政处理主体合法、行政处理内容合法、行政处理程序合法。
二、行政处罚中常用法律条款适用问题
27、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整改隐患但其只改了一部分怎么办?
首先,要对未整改的隐患逐条分析,并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违法行为后依据有关条款实施处罚。如果隐患问题不处于关键部位、违法行为轻微,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31条第4款的规定实施处罚。
28、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拒不整改隐患,适用什么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拒不整改隐患,一般都是在安监部门下达整改指令书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对此可以适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第4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9、对《安全生产法》第85条第1款有关“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如何理解?
《安全生产法》第85条第1款对“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违法行为处罚比较重,逾期未改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以上到10万以下的罚款。由此理解,“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应当是情节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比如,不允许执法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对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规定和要求拒绝执行。由于此条款内容比较宽泛,且相关违法行为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中又有规定,具体实施处罚中,此条款应慎用。
30、实施完行政处罚后,生产经营单位对能整改的隐患仍不整改的,怎样处理?
如果前一个行政处罚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某些隐患进行处罚的,对不予整改的行为可以再立新案,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第4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31、拒绝阻碍安监人员执法的怎么办?
可以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实施处罚,可责令停产停业,处1万元以下罚款。
32、复查时发现了未在整改指令书指出的新问题怎么办?
首先要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指令书,责成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问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给整改期限实施处罚的,可以立案取证,进行行政处罚。
33、未建立教育培训档案,适用什么条款?
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第17条的有关规定,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31条第8款的规定实施处罚。
34、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不全、不符合实际,适用什么条款?
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第17条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实施处罚。
35、易燃易爆场所未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适用什么条款?
有关易燃易爆场所未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的处罚条款,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344号令)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都有规定,在具体执法中应当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第16条和第58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36、生产规模小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怎么办?
《安全生产法》第19条和《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20条都对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问题设置了义务条款,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可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1款实施处罚。
37、生产经营单位对剧毒化学品管理未落实“五双”制度的如何处罚?
可以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第22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第61条第7款的规定实施处罚。
38、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资格考试的怎么办?
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2项实施处罚,每发现一人处以3000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2万元。
39、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怎么办?
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第23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4款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0条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责令整改,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40、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擅自进行生产经营储存的如何处罚?
可以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的规定,依据第19条的罚责实施处罚。《安全生产法》第84条也有相关规定,但就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的行政处罚条款应优先适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1、对机械、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不及时维修维护的行为如何处罚?
可以按照《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11条的规定,依据第31条第3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2、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如何处罚?
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6条第1款实施处罚。
43、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怎么办?
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3款实施处罚。
44、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建立救援组织或配备救援器材的怎么处罚?
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第69条第1款,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47条第1款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45、危险化学品对经营企业剧毒化学品的使用情况未有台帐或记录不清的怎么处罚?
可以按照《344号令》第33条的规定,依据《344号令》第61条第9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