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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安全生产专家组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关注:   时间:2014-11-06 08:07:18

鹤安委〔201418

 

鹤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成立安全生产专家组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实施“科技兴安”和“人才兴安”战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人才作用,推进安全生产决策和监督管理科学化,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智力支持,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鹤壁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安委会决定成立鹤壁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本届专家组由煤矿组、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组、非煤矿山组、冶金工贸组、交通运输组、建筑消防组、综合组等七组组成。鉴于个别行业人才紧缺,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另选取了一些虽无相关中级以上职称,但实际工作能力较强、且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员组成行业专门人才以上人员共计123现将安全生产专家组含行业专门人才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一、煤矿组(12人)

    毋济州王富国肖长河葛付东马长江张冠军刘俊峰宋太雷王祥涛靳育新王俊杰王天禄

    二、危险化学含烟花爆竹)22人)

    李忠生、秦生学、卢峰、程相党、齐长胜、常永林、夏伟民、赵刚、赵朝阳、李双艳、李保华、郭公淼、梅新月、郭国红、朱东旭、杨明、秦金良、魏朝晖、闫学军、陈献忠、宋清杰、杨顺安

    三、非煤矿山组(13人)

    冯士国吕连广刘军民姜坤王力蔡涛段永康李会民田广社王蒙华李常喜朱鹤勇付鲲鹏

    四、冶金工贸组(23人)

    芮建兴陈建伟杨法奇李冀郭庆亮司巧军、李芳、陈玉勤、代纯军刘新民王春明裴晓霞刘爱芳崔永青高希忠王学鑫刘元生张刚夏永强钱继录信雪强张换利张希泽

    五、交通运输组(8人)

    胡志波崔俊民王录生、孔令潮、陈新贾秋平耿社强肖振飞

    六、建筑消防组(15人)

    徐春恒刘金龙贾顺利殷雪萍申玉香张春江、秦永华王高杰王鹏葛素先付纲领韦乾张星贾成福、杨军荣

    七、综合组(19人)

    曹晓亮、孙玉娟、肖培义、张付昌、来献林、司坦、闫雷柱、窦艳梅、王蕴伟、田玉辉、魏素琴、任秀堃、纪春雷、刘同合、韩宝生、李晓宇、潘会朝、申广、张利军

    八、行业专门人才组(11人)

    乔先来、齐合群、王玉振、杨勇、王保平、杨磊、杨如法侯国永李印芳、李文吉、俞碧涛

    

    附件:鹤壁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29日

      鹤壁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组在安全生产领域中的重要作用,保证安全生产专家组正常、有序、高效地开展工作,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运行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专家组是鹤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非赢利性组织其成员系非专职人员,专家组成员采用聘任制,任期三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第三条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需要,专家组按专业分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具体负责。

第四条 专家组主要任务:

   (一)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前沿信息和决策咨询;

   (二)积极开展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为改善我市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四)参与突发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为事故性质认定,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依据;

   (六)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加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七)应邀参加应急救援预案、安全评价报告、安全标准化、技术检测结果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

   (八)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对重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报告提出专家意见;

   (九)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重大危险源的监管以及重大高危工程项目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十)为全市安全科技、安全培训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

   (十一)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上合格可靠,热爱安全生产工作,自愿参加市安全生产专家组;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勤政廉洁;

   (五)从事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生产施工管理、安全生产技术服工作5年以上,退休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参加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活动。

    第六条 聘任专家组成员按下列程序:

  (一)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推荐或市安委办邀请;

  (二)市安委办负责对拟聘专家进行审查、选拔;

  (三)市安委会批准、颁发聘书。

第七条 市安委办委派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市安监局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派用专家申请,具体列明申请事项及专家类别,经分管副局长审批后,按照相关程序调派所需专家; 

   (二)市安委办专家库中调派所需的专家,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和专家本人; 

   (三)专家接到通知后,携带专家执行任务通知书或由市、县安监人员负责带队按时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四)专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后,及时将签名的书面材料报业务科室。 

   (五)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组成员以市安全生产专家身份执行任务,应征得市安委办的同意。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私自或以非市安全生产专家的身份接受邀请,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专家本人承担。

第九条 专家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市安委办委派,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权向市安委办报告;

   (三)在执行任务时,可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与专家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为最终意见,但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四)接受委派外出执行任务,所需差旅费有权要求委派单位给予报销,完成委派任务后,有权要求相应报酬。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未经市安委办同意,不得以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的名义对外从事业务; 

   (二)执行任务时,须出示市安委办出具的专家执行任务有效凭证或由市、县安监人员带队; 

   (三)执行任务时,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并对作出的专家意见负责; 

   (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研究; 

   (五)遇有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接受市安委办委派,应及时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市安委办的紧急调遣,事后由市安委办向有产单位作出说明; 

   (六)依照法定程序,按时完成委派任务,每次完成任务后,向市安委办提供专家签名的书面材料,并对提供的书面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及时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和反映本地区安全生产情况,敢于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八)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商业秘密; 

   (九)专家组成员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市安委办。 

第十一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负责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奖励和解聘工作;

   (二)制订专家组工作计划,建立数据库并了解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情况;

   (三)安排专家组成员开展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

   (四)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家组成员或专业组别会议,通报重点工作情况,提请有关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组织研究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设立与管理使用市安全生产专家专项资金,为市安全生产专家完成市安委会交办工作任务提供资金保障。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

   )其它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专家组工作经费

参加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安全检查、隐患评估等活动费用原则上由事故单位或由受益单位承担,市安委办做好必要的协调工作。

专家接受有关单位邀请,提供安全技术服务等所需费用由邀请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办提请市安委会予以解聘,并由市安委办将解聘情况书面函告专家所在单位。 

   (一)专家组成员因身体、工作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宜从事专家组工作的; 

   (二)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未完成任务或不参加专家组正常活动的; 

   (三)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科学原则,违背客观实际,两次以上(含两次)作出有失公正或错误意见结论的; 

   (四)未经市安委办或其他市安委会有关单位委派,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与有关人员串通勾结,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结论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四条  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为全市共有技术资源,各有关单位需要专家提供技术服务,原则上从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中派用,各有关单位已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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