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安委〔2014〕18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成立安全生产专家组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实施“科技兴安”和“人才兴安”战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人才作用,推进安全生产决策和监督管理科学化,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智力支持,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鹤壁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安委会决定成立鹤壁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本届专家组由煤矿组、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组、非煤矿山组、冶金工贸组、交通运输组、建筑消防组、综合组等七组组成。鉴于个别行业人才紧缺,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另选取了一些虽无相关中级以上职称,但实际工作能力较强、且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员组成行业专门人才组。以上人员共计123人,现将安全生产专家组(含行业专门人才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一、煤矿组(12人)
毋济州、王富国、肖长河、葛付东、马长江、张冠军、刘俊峰、宋太雷、王祥涛、靳育新、王俊杰、王天禄
二、危险化学品组(含烟花爆竹)(22人)
李忠生、秦生学、卢峰、程相党、齐长胜、常永林、夏伟民、赵刚、赵朝阳、李双艳、李保华、郭公淼、梅新月、郭国红、朱东旭、杨明、秦金良、魏朝晖、闫学军、陈献忠、宋清杰、杨顺安
三、非煤矿山组(13人)
冯士国、吕连广、刘军民、姜坤、王力、蔡涛、段永康、李会民、田广社、王蒙华、李常喜、朱鹤勇、付鲲鹏
四、冶金工贸组(23人)
芮建兴、陈建伟、杨法奇、李冀、郭庆亮、司巧军、李芳、陈玉勤、代纯军、刘新民、王春明、裴晓霞、刘爱芳、崔永青、高希忠、王学鑫、刘元生、张刚、夏永强、钱继录、信雪强、张换利、张希泽
五、交通运输组(8人)
胡志波、崔俊民、王录生、孔令潮、陈新、贾秋平、耿社强、肖振飞
六、建筑消防组(15人)
徐春恒、刘金龙、贾顺利、殷雪萍、申玉香、张春江、秦永华、王高杰、王鹏、葛素先、付纲领、韦乾、张星、贾成福、杨军荣
七、综合组(19人)
曹晓亮、孙玉娟、肖培义、张付昌、来献林、司坦、闫雷柱、窦艳梅、王蕴伟、田玉辉、魏素琴、任秀堃、纪春雷、刘同合、韩宝生、李晓宇、潘会朝、申广、张利军
八、行业专门人才组(11人)
乔先来、齐合群、王玉振、杨勇、王保平、杨磊、杨如法、侯国永、李印芳、李文吉、俞碧涛
附件:鹤壁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29日
鹤壁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组在安全生产领域中的重要作用,保证安全生产专家组正常、有序、高效地开展工作,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运行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专家组是鹤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非赢利性组织;其成员系非专职人员,专家组成员采用聘任制,任期三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第三条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需要,专家组按专业分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具体负责。
第四条 专家组主要任务:
(一)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前沿信息和决策咨询;
(二)积极开展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为改善我市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四)参与突发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为事故性质认定,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依据;
(六)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加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七)应邀参加应急救援预案、安全评价报告、安全标准化、技术检测结果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
(八)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对重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报告提出专家意见;
(九)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重大危险源的监管以及重大高危工程项目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十)为全市安全科技、安全培训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
(十一)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上合格可靠,热爱安全生产工作,自愿参加市安全生产专家组;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勤政廉洁;
(五)从事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生产施工管理、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5年以上,退休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参加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活动。
第六条 聘任专家组成员按下列程序:
(一)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推荐或市安委办邀请;
(二)市安委办负责对拟聘专家进行审查、选拔;
(三)市安委会批准、颁发聘书。
第七条 市安委办委派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市安监局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派用专家申请,具体列明申请事项及专家类别,经分管副局长审批后,按照相关程序调派所需专家;
(二)市安委办从专家库中调派所需的专家,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和专家本人;
(三)专家接到通知后,携带专家执行任务通知书或由市、县安监人员负责带队按时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四)专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后,及时将签名的书面材料报业务科室。
(五)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组成员以市安全生产专家身份执行任务,应征得市安委办的同意。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私自或以非市安全生产专家的身份接受邀请,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专家本人承担。
第九条 专家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市安委办委派,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权向市安委办报告;
(三)在执行任务时,可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与专家组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为最终意见,但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四)接受委派外出执行任务,所需差旅费有权要求委派单位给予报销,完成委派任务后,有权要求相应报酬。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未经市安委办同意,不得以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的名义对外从事业务;
(二)执行任务时,须出示市安委办出具的专家执行任务有效凭证或由市、县安监人员带队;
(三)执行任务时,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并对作出的专家意见负责;
(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研究;
(五)遇有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接受市安委办委派,应及时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市安委办的紧急调遣,事后由市安委办向有产单位作出说明;
(六)依照法定程序,按时完成委派任务,每次完成任务后,向市安委办提供专家签名的书面材料,并对提供的书面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及时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和反映本地区安全生产情况,敢于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八)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商业秘密;
(九)专家组成员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市安委办。
第十一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负责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奖励和解聘工作;
(二)制订专家组工作计划,建立数据库并了解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情况;
(三)安排专家组成员开展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
(四)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家组成员或专业组别会议,通报重点工作情况,提请有关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五)组织研究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六)设立与管理使用市安全生产专家专项资金,为市安全生产专家完成市安委会交办工作任务提供资金保障。
(七)对工作优秀和做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
(八)其它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专家组工作经费
参加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安全检查、隐患评估等活动费用原则上由事故单位或由受益单位承担,市安委办做好必要的协调工作。
专家接受有关单位邀请,提供安全技术服务等所需费用由邀请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办提请市安委会予以解聘,并由市安委办将解聘情况书面函告专家所在单位。
(一)专家组成员因身体、工作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宜从事专家组工作的;
(二)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未完成任务或不参加专家组正常活动的;
(三)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科学原则,违背客观实际,两次以上(含两次)作出有失公正或错误意见结论的;
(四)未经市安委办或其他市安委会有关单位委派,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与有关人员串通勾结,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结论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四条 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为全市共有技术资源,各有关单位需要专家提供技术服务,原则上从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中派用,各有关单位已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