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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关注:   时间:2014-10-20 11:40:04

鹤安监〔201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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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

通 知

 

各县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安排部署和要求,深入推进我市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现将2014年我市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积极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第51号令)《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2〕71号)等有关要求,认真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各县区在5月15日前至少要确定2家企业做为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试点,率先开展此项工作。要督促其他有关企业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的时限要求,尽快开展此项工作,防止建设项目“带病”生产和运行,切实做好前期预防,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

  二、完善机构设置,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47号令)的相关要求,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人员的配备。一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二是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劳动者超过100人的,要按照要求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认真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至少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中要求的十三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四、做好职业病危害岗位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49号令)的要求,做好职业病危害岗位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一是要制定和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二是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三是要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企业要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四是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岗位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对职业卫生文件资料进行认真梳理,至少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中要求的十二项职业卫生档案资料: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六、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一是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以上人员要按照市安监局和县区安监局的培训安排,积极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二是要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三是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职工,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四是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七、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管理

  一是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职工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二是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市安监局将在7月份统一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市企业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有关档案资料建立完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届时将严格按照法规、标准和程序执法,对规章制度建立不完善,档案资料不健全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各相关企业职业卫生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做好职业卫生防护工作。

 

 

20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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