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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鹤壁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关注:   时间:2014-08-30 09:02:0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鹤壁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鹤壁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 “一岗双责”、“一票否决”制度,坚持行业主管、各司其职,切实做到行业管理与安全监管相统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分级 属地管理的原则,促进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如下:

   (一)加强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措施。支持、督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 从产业布局、运行调控、发展规划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入手,制定相关政策,引导企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与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县(区)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并形成决议。定期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和情况,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要决策和工作措施,及时协调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健全本地区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 理责任机制、动态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具 体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分别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

   (五)督促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控制和减少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每年初与各乡镇(办事处)、部门、单位层层签 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逐级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工作。及时调整、充实安委会组成,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本地区安委会办公 室(以下简称安委办)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作用,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场所,确保各县、区安委办日常工作的有效开展。

   (七)积极推进和完善本地区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管力量,建立健全各级特别是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和执法体系,完 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满足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八)加大政府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将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与本地区 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相适应。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信息发布、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事故防范与隐患治理、安全生 产工作履职考核表彰奖励等。

  (九)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予以奖励。

   (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本地区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督促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列入教学、普法、就业教育等工作内容。坚 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切实增强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和公民的安全 意识。

  (十一)加强本地区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认真组织并广泛开展本地区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十二)把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机制作为整顿和规范本地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每年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 展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及时整治各类重大事故隐患,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十三)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和检查。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十一” 、元旦、春节、“两会”等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检查。

  (十四)鼓励并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及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十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完善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六)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和统计,负责或者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结果。

(十七)完成市政府交办、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其它安全生产专项工作。

第五条  鹤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如下:

(一)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措施。从产业布局、运行调控、发展规划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入手,制定相关政策,引导本地区内企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每季度分析1次安全生产形势和情况,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要决策和工作措施,及时协调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本地区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 理责任机制、动态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开发区管委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具体责 任;其他分管领导,分别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

  (四)督促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控制和减少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每年初与各部门、单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五)积极推进和完善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建立独立的安全监管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管力量,建立健全各级特别是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和执法体系,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满足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六)加大政府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将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与本地区 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相适应。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信息发布、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事故防范与隐患治理、安全生 产工作履职考核表彰奖励等。

   (七)把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机制作为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每年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隐患排 查与整治工作,及时整治各类重大事故隐患,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八)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和检查。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十一” 、元旦、春节、“两会”等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检查。

  (九)鼓励并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及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完善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和统计,负责或者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结果。

  (十二)完成市政府交办、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其它安全生产专项工作。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 市各有关部门均应承担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

  (二)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四)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本行业(领域)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制订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六)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七)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制定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各有关部门还应根据自身职能,承担以下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 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法规、规章性文件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

2.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 承担工矿商贸行业(煤炭生产经营单位除外,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行业归口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中央、省属驻鹤工矿商贸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4.依照管理权限,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 负责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负责职责范围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 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参与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7.负责组织、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炭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8.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9.承担市政府安委办的具体工作。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负责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政府投资性项目进行审批。

2.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的制订和调整,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完善优化产业结构。

  4.负责把非煤矿山以及石油和天然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作为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5.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关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6.按权限审批、核准、审核报批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需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并进行监督管理。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指导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工艺和产能。

2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和通信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

3承担全市煤炭行业管理职责。组织拟订行业政策、技术标准、煤矿准入条件和开办标准;指导全市煤炭工业生产建设技术工作,监督煤炭企业执行生产建设规范和标准;指导全市煤炭、煤层气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 承担全市煤炭生产和经营准入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规范和整顿煤矿生产建设和经营秩序。

4. 落实安全生产指导管理职责。制定落实危险化学品布局规划,按照产业集聚和节约用地原则,统筹区域环境容量,充分考虑区域产业链的合理性,有序规划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推动现有风险大的化工企业搬迁进入园区。

5.负责工业、信息化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相关行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市教育局

  1.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开展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应急逃生能力。

  3.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4.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对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5.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教育系统尤其是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6.负责组织市属学校、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7.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8.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市科技局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全市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2优先支持全市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推动安全生产领域的成果的转化应用。

  3加大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六)市公安局

1.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火灾预防、火灾扑救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区)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理道路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对运输企业依法实行监督。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

  4负责指导、监督各县(区)公安机关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行监管。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聚集场所和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刑事案件;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火灾事故, 开展统计分析;参加全市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七)市监察局       

  1.参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参加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监察对象进行责任追究。

  3.依法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市财政局

1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确保市安监局行政执法所需的经费,以及全市性安全生产会议、专项整治、宣传教育、事故处理、相关奖励等工作所需的经费。

  2、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贴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及市重点监控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2.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保证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3.综合管理全市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4.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以及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5.负 责全市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 实验基地等场所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强对技工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学校制定社会实践活动的应急预案及防范安全事故 的措施,确保师生员工的安全;将安全教育作为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重要课程并纳入教学计划,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 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6.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7.参与职业健康危害的事故查处工作。

  (十)市国土资源局

1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维护全市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2. 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督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业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检测预防和治理工作,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会同安监、环保等部门建立采矿许可联合预先协商审批机制;配合安监部门做好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4. 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全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2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并指导和监督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全市燃气、供水、热力、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4.负责中央、省管驻鹤企业的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5.负责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十二)市城乡规划局

1.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作为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以及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

    2.在受理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桥涵、广场、市政管线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户外广告、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的报建时,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作为审批规划和允许建设的重要参考指标。

    3.负责职责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工作。

  (十三)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全市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管制、气垫船、快艇的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救助打捞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3.负责全市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4.按照职责组织并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5.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并负责监督检查。

    6.指导、监督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7.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市水利局

1负责全市水利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理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4.指导、监督水务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5.负责全市水务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五)盘石头水库建设管理局

1.负责定期对大坝、输水涵洞、溢洪道和闸门进行检测、检查、保养和维护,保证水库安全正常运行。

2.加强汛期防洪工作,制定和完善水库防洪预案和各项措施,及时准确提供水情和地质信息,做好险情和灾害抢救工作。

  (十六)市农业局

1指导全市农业农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拟订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履行全市农业种植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植物耕种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农药使用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市林业局  

1.履行全市森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根据全市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森林火灾的防范措施和对策,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辖区森林防火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制定全市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全市森林火灾救援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调度指挥。     

    4.负责全市森林火灾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事故信息。

  (十八)市商务局

  1.负责牵头组织的各种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管理工作。

  3.督促商贸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九)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1.负责新闻出版行业和印刷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对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图书经营场所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

(二十)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1.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2.负责组织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二十一)市卫生局

1.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4.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医疗卫生救援。

  (二十二)市环境保护局

  1.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对企业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

(二十三)市体育局

    1.负责全市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2.制定本市组织的重大体育比赛的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规模较大的重要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4、参与相关行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四)市统计局

  1.负责收集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统计数据,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统计工作。

2.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二十五)市旅游局

1.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设施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2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游览区的安全设施和做好惊险游乐设施的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旅游系统安全事故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六)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1.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政府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

  2.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

3.承办政府受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二十七)市农业机械局

  1.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审查、隐患排查治理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组织实施农机安全法规、知识、技术标准的宣传教育。

  3.负责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参与道路上涉及农业机械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八)市气象局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2.负责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雷电灾害公共安全防御工作,组织全市性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可能遭受雷击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的雷电防护装置,委托防雷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九)市供销合作社

  1.履行全市供销系统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全市供销合作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本系统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农药、烟花爆竹及各类物资运输、储存、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本系统的安全大检查,督促、指导供销合作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做好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3.组织或参与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2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全市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2负责全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组织制定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3负责监督管理全市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4负责监督管理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5.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质量监督。

6.负责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参与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十二)市总工会

   1.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教育广大职工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权利,履行安全生产义务;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3.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4.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提高工会对此类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各自职能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 九条 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 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发出预警通报,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各乡镇(街道)、部门和单位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逐级分解,层层落实。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开发区管委和市各有关部门对所辖区域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和开发区管委依法严格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实行地方各级政府层层挂牌督办制度,并切实加强综合督促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市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与查处制度,对受理的举报事项组织调查核实,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第十五条 市各有关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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