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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

作者:   来源:   关注:   时间:2015-03-05 08: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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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九届省纪委五次全会、市纪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局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结合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局党组、党组书记、领导班子成员、局纪检组、科长(主任)责任制

(一) 局党组

1.加强组织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会议,分析研判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制定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党建、安全生产、精神文明建设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职责和任务分工,解决具体问题,推动责任落实。

2.健全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职能,明确职责任务。督促班子成员和各科室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3.加强作风建设。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纪律观念,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带头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实施细则,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健全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 巩固提升风清气正好环境。

4.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科学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建立拟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意见制度,实行干部“带病提 拔”责任倒查制,坚决整治、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5.维护群众利益。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加强纠风治乱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6.支持纪检组监督执纪。领导和支持纪检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全力支持和保障纪检组办案,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落实市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有关要求,支持和保障纪检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

7.推进源头治理。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思想防线,强化舆论引领,营造崇廉尚廉氛围。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安排部署,严格执行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 

8.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和诫勉、述责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党内监督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加强对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9.配合巡视工作。加强对市委巡视联络工作的组织领导,党组书记要在上级巡视前亲自动员部署,在上级巡视工作中积极支持配合。对巡视反馈的问题,认真查处和彻底整改。

10.严格检查考核。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评优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督促整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落实好责任追究。每年年底向市委和市纪委报告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党组书记

1.履行领导责任。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决执行市委和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强化组织推动。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定期主持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听取纪检组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3.加强宣传教育。通过主持中心组廉政专题学习、上廉政党课、宣读案件通报、廉政教育提醒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

4.强化监督检查。带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考核,约谈检查考核末位或干部群众反映问题集中的科室负责人。

5.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科室负责人的监管,管好班子,带好队伍,通过廉政谈话、廉政点评、约谈、函询等方式,督促领导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廉洁从政,落实一岗双责。

6.带头做好表率。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末位表态制,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不搞特权,作廉洁从政的表率。带头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公布个人行使权力清单,签订廉洁从政承诺书,公开述责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三)党组成员

1.落实分管职责。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坚持分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起抓,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每季度听取一次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汇报,每半年对分管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2.加强工作指导。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工作 之中,指导分管科室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3.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对分管科室党员干部教育,督促分管科室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职尽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4.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四)局纪检组

1.加强组织协调。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全面贯彻落实监督责任。根据市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向党组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及时向党组和市纪委报告反腐败重大工作情况。在党组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督促检查本单位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协助党组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2.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3.完善监督措施。协助党组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 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促进党内监督法规制度落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加强对党组特别是党组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构作用。每季度听取一次机关科室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

4.严肃查办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点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切实解决发生在重点科室、关键环节的腐败问题。查办腐败案件以市纪委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党组报告的同时必须向市纪委报告。

5.开展作风督查。深入开展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监督检查各科室纠正“四风”和履行行风监管责任情况。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问题,及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6.深化教育预防。加强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对党员干部作风和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针对重点科室和关键环节,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修订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章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确保制度落实。

7.严格追究问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工作程序、保障机制,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强化责任追究,加大问责力度。

(四) 科长(主任

1.抓好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将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

2.做好本科室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政治理论学习和党风廉政教育,检查掌握党风廉政情况,对出现不廉洁行为的党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分管局长汇报。

3.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党员应及时批评纠正,并向分管局长汇报。

4.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要以身作则,廉洁勤政,带头接受监督,要管好本科室党员和其它人员,防止发生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二、责任考核

1.局党组书记、局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接受市委、市纪委的考核及局机关干部职工参加的评议;党组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接受市委、市纪委,局党组书记考核及局机关干部职工参加的评议;科长(主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接受局党组、纪检组考核及局机关干部职工参加的评议,并把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干部自身不廉洁的不提拔,所管科室不正之风严重而得不到纠正的不提拔,对考核发现存在的问题,局党组要采取措施,限期改正。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局党组每年向市委、市纪委做出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党组成员、科长(主任)每年要在年度述职中如实报告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制度。局党组、党组成员每年要对分管科室的责任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抽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情形

1.一岗双责责任不落实的责任追究

(1)对市委、市纪委和局党组、纪检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不传达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2)领导班子成员或其分管范围内出现问题特别是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3)分管范围内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4)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报或阻挠调查的;

(5))对市纪委督办事项或处理意见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的;

(6) 分管范围内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未及时有效纠治的; 

(7)不按规定报告落实一岗双责责任情况或对分管范围内科室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2.监督责任不落实的责任追究

(1)对同级党组和市纪委的决定、意见及工作部署不落实或不执行的; 

(2)对群众举报涉及本单位的腐败问题或案件线索隐瞒不报或压制不查的; 

(3)不严格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导致出现错案或严重办案安全问题的;

(4)违反保密纪律和办案纪律,向涉案相关人员透露相关案情,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5)局纪检监察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6)对党员干部存在的“四风”问题敷衍塞责、不严格查处问责的。 

(二)责任追究方式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上述情形的,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党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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