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打非治违力度,保持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市安委会决定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实行举报奖励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和内容
(一)举报“六证”不全的非法煤矿,即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举报煤矿非法生产的,即煤矿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
(三)举报煤矿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边基建、边生产的、在技改区域内边技改、边生产的。
(四)举报非煤矿矿山无证开采、非法购买储存民爆物品的。
(五)举报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的。
(六)举报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非法储存、非法运输、无证经营的。
二、举报办法
举报人可通过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392一3327859,12350,15239221752。
举报人要提供真实姓名、通讯联络方式。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内容应详实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举报查处
对被举报并经确认的非法违法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对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四、举报奖励
对举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经调查情况属实且有关部门尚未知情的,将对第一举报者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煤矿:5万-10万,非煤矿山:1万元-2万元,危险化学品:1万-5万,烟花爆竹:每箱30元。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举报,从事煤炭行业管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奖励范围。
五、举报人的保护
受理举报的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者相关信息的,一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