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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安监局“一案双查”实施办法》等十三项制度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关注:   时间:2015-11-19 16:59:04

中共鹤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

关于印发《安监局“一案双查”实施办法》等十三项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监察支队、应急中心: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县级以上机关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将完善制定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派驻纪检组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市安监局“一案双查”实施办法》、《市安监局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市安监局廉政警示教育制度》、《市安监局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办法》、《市安监局廉政约谈暂行办法》、《市安监局廉政谈话制度》、《市安监局违规违纪通报制度》、《市安监局责任追究制度》、《关于实行闭环管理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市安监局廉政提醒制度》、《市安监局加强行政许可审批等事项监督办法》、《市安监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2015年9月21日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

派驻纪检组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九届省纪委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 (试行)》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以明晰责任界限为前提,以健全体制机制为重点,以完善规章制度为支撑,以创新载体为突破,以责任追究为抓手,着力构建权责对等的责任分解机制、科学规范的责任落实机制、惩教结合的责任考核机制、完整闭合的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党组和纪检组认真履行职责,保障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为我市加快打造两个构建升级版、努力建设生态活力幸福之城提供坚强保障。

  二、责任内容

  局党组是全局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承担的主体责任包括局领导班子集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一)党组主体责任

1.党组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会议,分析研判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制定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党建、安全生产、精神文明建设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职责和任务分工,解决具体问题,推动责任落实。

2健全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职能,明确职责任务。督促班子成员和各科室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3加强作风建设。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纪律观念,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带头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实施细则,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健全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 巩固提升风清气正好环境。

4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科学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建立拟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意见制度,实行干部“带病提 拔”责任倒查制,坚决整治、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5维护群众利益。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加强纠风治乱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6支持纪检组监督执纪。领导和支持纪检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全力支持和保障纪检组办案,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落实市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有关要求,支持和保障纪检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

7推进源头治理。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思想防线,强化舆论引领,营造崇廉尚廉氛围。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安排部署,严格执行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 

8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和诫勉、述责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党内监督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加强对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9配合巡工作。加强对市委巡联络工作的组织领导,党组书记要在上级巡前亲自动员部署,在上级巡工作中积极支持配合。对巡反馈的问题,认真查处和彻底整改。

10严格检查考核。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参加对下属单位的年度考核以及机关干部职工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评优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督促整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落实好责任追究。每年年底向市委和市纪委报告责任制落实情况。

  2.党组主要负责人责任

1履行领导责任。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决执行市委和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强化组织推动。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定期主持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听取纪检组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3加强宣传教育。通过主持中心组廉政专题学习、上廉政党课、宣读案件通报、廉政教育提醒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

4强化监督检查。带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考核,约谈检查考核末位或干部群众反映问题集中的科室负责人。

5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科室负责人的监管,管好班子,带好队伍,通过廉政谈话、廉政点评、约谈、函询等方式,督促领导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廉洁从政,落实一岗双责。

6带头做好表率。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末位表态制,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不搞特权,作廉洁从政的表率。带头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公布个人行使权力清单,签订廉洁从政承诺书,公开述责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3.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1落实分管职责。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坚持分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起抓,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每季度听取一次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汇报,每半年对分管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2加强工作指导。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工作 之中,指导分管科室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3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对分管科室党员干部教育,督促分管科室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职尽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4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二)局纪检组监督责任

局纪检组是执纪监督专门机关,必须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要求,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全面贯彻落实监督责任 

1.加强组织协调。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全面贯彻落实监督责任。根据市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向党组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及时向党组和市纪委报告反腐败重大工作情况。在党组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督促检查本单位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协助党组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2.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3.完善监督措施。协助党组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 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促进党内监督法规制度落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加强对党组特别是党组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构作用。每季度听取一次机关科室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

4.严肃查办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点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切实解决发生在重点科室、关键环节的腐败问题。查办腐败案件以市纪委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党组报告的同时必须向市纪委报告。

5.开展作风督查。深入开展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监督检查各科室纠正“四风”和履行行风监管责任情况。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问题,及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6.深化教育预防。加强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对党员干部作风和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针对重点科室和关键环节,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修订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章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确保制度落实。

7.严格追究问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工作程序、保障机制,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强化责任追究,加大问责力度。

各科室负责人责任

1.抓好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将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

2.做好本科室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政治理论学习和党风廉政教育,检查掌握党风廉政情况,对出现不廉洁行为的党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分管局长汇报。

3.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党员应及时批评纠正,并向分管局长汇报。

4.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要以身作则,廉洁勤政,带头接受监督,要管好本科室党员和其它人员,防止发生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保障措施

(一)实行党主体责任务清单制度。党组及主要负责人履行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专题报告责任制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落实领导干部监管责任、支持和保障案件查办工作、接受干部群众监督等10件事为抓手,实行项目化管理,通过建立台账、跟踪督查、定期通报等形式,加强对贯彻执行情况的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执行不严的严肃问责,推动党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二)实行“两个责任”签字背书。每年年初,局党组与责任对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时,局党组、纪检组和责任部门都要“签字背书”,以任务分解、责任清单的方式明确各有关方面的责任,作为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和问责的依据。

(三)实行“两个责任”年度“双报告”。实行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双报告制度,局党组每年1月,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市委和市纪委报告上年度履行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局纪检组每年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局党组和市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四)纪检组参加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纪检组要加强对下级组织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纪检组参加下级党民主生活会,监督是否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否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班子成员廉政点评;领导班子及成员在廉洁自律方面是否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

(五)深化述责述廉和评议工作。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述责述廉,接受纪委委员质询评议。党组适时组织科室负责人述责述廉,由党组成员、干部职工现场质询和测评。

(六)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运用民意测评、问卷调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定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和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测评,完善测评办法,扩大企业和群众参与,进一步提高测评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建立社会评价综合分析数据库,加强受访企业和群众反映问题的整改力度,开展整改情况满意度回访。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采取集中检查、日常督查和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对局班子成员和各科室、直属单位主体责任、“一岗双责”的监督检查和对问题整改情况的再督查。将各科室、局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局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严格考核,作为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八)建立廉政谈话和纪检约谈制度。建立局党组书记与领导班子成员、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负责人廉政谈话制度,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建立纪检约谈制度。对党风廉政建设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违纪违法案件较多的科室、单位,由纪检组长进行约谈,提出严肃批评,并责令整改到位。

(九)实行一案双查和责任倒查制度。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落实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分管范围内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情形

1.一岗双责责任不落实的责任追究

(1)对市委、市纪委和局党组、纪检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不传达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2)领导班子成员或其分管范围内出现问题特别是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3)分管范围内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4)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报或阻挠调查的;

(5))对市纪委督办事项或处理意见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的;

(6) 分管范围内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未及时有效纠治的; 

(7)不按规定报告落实一岗双责责任情况或对分管范围内科室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2.监督责任不落实的责任追究

(1)对同级党组和市纪委的决定、意见及工作部署不落实或不执行的; 

(2)对群众举报涉及本单位的腐败问题或案件线索隐瞒不报或压制不查的; 

(3)不严格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导致出现错案或严重办案安全问题的;

(4)违反保密纪律和办案纪律,向涉案相关人员透露相关案情,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5)局纪检监察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6)对党员干部存在的“四风”问题敷衍塞责、不严格查处问责的。 

(二)责任追究方式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上述情形的,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党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安监局“一案双查”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鹤壁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中共鹤壁市纪委《鹤壁市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纪检在查处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违法问题,又要查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追责对象,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施“一案双查”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惩防并举,权责一致的原则。

问责应当与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的时间区间相一致。

第四条 “一案双查”的实施对象是全局科级以下的干部职工

第五条 局纪检监察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实行“一案双查”:

(一)因严重违纪被立案查处,受到撤职以上处分或被查实属“带病”提拔的;

(二)连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查处的;

(三)发生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

(四)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放任不管、隐瞒不报、阻挠调查的; 

(五)严重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选拔干部上发生拉票、贿等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的; 

(六)因不作为、乱作为严重损害企业或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七)对案件调查工作不支持、不配合,隐瞒事实真相、销毁证据、妨碍调查、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 

(八)其他需要实施“一案双查”问题的。

第六条 干部职工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召开指定内容的专题民主生活会、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建议调整干部职工

对干部职工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警诫教育:责成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

(二)组织处理:调离岗位、责令辞职;

(三)纪律处分:党纪处分或者政纪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视责任程度单一或者合并使用。

第七条 实施“一案双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纪检监察发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应及时实施“一案双查”。具体程序如下:

(一)收集材料。根据办案中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的问题线索,制作谈话笔录和书面材料,收集相关证据。

(二)审核报批。提出办理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调查处理。按照审批意见,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经研究给予警诫教育;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经研究予以立案调查,按照案件检查程序进行。

第八条 纪检监察室应当遵守纪律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对发现的失职渎职问题线索缓报、漏报、瞒报、压报;

(二)对获取的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进行擅自处置,伪、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三)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第九条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办法的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办公室及有关科室配合。

第十条 “一案双查”过程中严格执行保密工作机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安监局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应该由纪检监察受理的反映党员和干部职工涉嫌违犯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三条  明确机构及职责。设立案件线索储备库,局监察室负责管理,具体负责案件线索的收集、登记、分类、归档等工作。分别建立《案件线索登记簿》和《案件线索台账》,内容包括涉案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政治面貌、住址、违纪情况等;对案件线索按待查案件线索、重要案件线索、暂存缓查案件线索等实行分类登记。

第四条  储备库线索信息来源。主要包括:市纪委、局主要领导批转的信访案件线索;纪检监察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科室或个人涉嫌违纪的线索;企业或群众反映的线索;其他方面收集、掌握的涉案信息等。

第五条  储备库管理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线索的报送、登记、分流处置、统计与分析等四个方面。重点是线索的分流处置,对领导批示自查的案件线索,在两个月内提交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自办、交办的案件线索,经初查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予以立案调查,同时在案件线索储备库内注明立案时间和立案机关。

第六条  储备库管理工作纪律。案件线索储备库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对外泄露、扩散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不得向涉案人员通风报信;不得压、瞒、漏、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不得利用案件线索对有关人员进行敲诈勒索或接受宴请、财物等;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向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借阅。对违反工作纪律者,从严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市安监局廉政警示教育制度

    

为认真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构建教育制度、监督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全体党员和干部廉洁从政教育,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等各项工作深入有序开展,特制定鹤壁市安监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廉政警示教育制度。

一、把廉政警示教育做为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干部职工理论学习计划,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和制度。坚持在中层以上干部中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进行党的宗旨和理想信念教育,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进行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

二、每年集中开展1-2次廉政警示教育活动,开展思想纪律作风教育整顿,定期请纪检监察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三、定期组织观看反腐倡廉教育片,利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采取多种形式教育全体党员和干部廉洁从政,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四、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各自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认真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廉政警示教育工作,筑固干部职工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预防违纪违规和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五、重点对各科室负责人正确行使权力的警示教育,对出现违法违纪苗头或倾向的,或者在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方面群众有反映的,予以廉政警示。

六、廉政警示主要是对全体干部有针对性进行的廉政教育,可以进行提醒式的谈话;违法违纪苗头或倾向比较明显的,要重点进行廉政教育,可以进行诫勉谈话。


安监局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执纪问责力度,确保中央、省、市委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落到实处,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指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作风建设的准则、条例、规定、办法、通知等,包括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市委市政府实施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作风建设其他规定。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全局干部职工。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作风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落实情况和贯彻落实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作风建设责任不落实、搞形式走过场的问题,是否在执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上存在打折扣、搞变通的问题,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问题。

第五条 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下列方式方法:

(一)专项检查。针对我局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集中整治突出问题。

(二)明察暗访。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深入企业,通过听、看、查、问等形式,全面了解执法人员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一)反馈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当面指明、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被检查对象限期整改。对整改效果不好的,责令重新整改。

(二)责任追究。对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手段,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调查处理。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干扰阻碍监督检查工作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情况通报。对查处的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典型问题,及时通报曝光。

(四)成果运用。将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情况和问题处置结果,作为党员干部职工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

  长:张国富

副组长:焦凤兰 刘勤升 栗进峰 李庆伟

成  员:刘鹤玲 司会源 李昕功 张 伟 周永实

        杨太平 杨海隆 唐吉刚 马运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李庆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安监局廉政约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党主体责任、纪监督责任的落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其他法规制度,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廉政约谈对象适用于市安监局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职工

廉政约谈是针对党员干部职工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通过谈话进行警示提醒、督促纠正。

第三条 对党员干部职工的廉政约谈,一般由领导班子成员负责,也可委托监察室负责人进行。

第四条 党员干部职工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实施廉政约谈: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方面存在问题,需要提醒纠正的;

(二)群众来信来访,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核实或进行警示提醒的;

(三)在巡察、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纪律审查等工作中,发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

(四)党风廉政建设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五)其他需要廉政约谈的。

第五条 廉政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约谈主体和对象。根据工作需要由局监察室提出,报分管负责同志和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二)了解情况。局监察室事前要收集汇总有关情况向主谈人汇报,并根据主谈人要求拟定约谈提纲。

(三)通知约谈对象。局监察室应提前3天将约谈主题、对象、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本人及其所在科室

(四)约谈实施。约谈时,主谈人应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主题及原因,指出约谈对象需要注意的问题,认真听取约谈对象的情况介绍及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约谈过程中,约谈人不少于两人。约谈应做好记录,并由约谈对象签字确认。

(五)汇总约谈情况。约谈结束后,局监察室应形成约谈工作情况书面材料,向分管负责同志汇报。约谈记录等材料存入约谈对象廉政档案。

第六条 廉政约谈有关纪律要求

(一)参与约谈的人员对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或相关涉密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不得向约谈对象通风报信;

(二)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监察室根据约谈及整改情况,于约谈结束后作出相应处理。

(一)约谈对象应当就约谈问题于约谈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局监察室;如有需要整改事项的,应当将整改情况予以说明。

(二)约谈对象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甚至敷衍应付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政纪责任;

(四)发现约谈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市安监局约谈通知书

     2.市安监局约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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